原告吴**与被告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六院)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六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139,051.39元、护工费12,360元、交通费476元、营养费7,200元(180天x40元/天)、辅助器具费4,300元(电动轮椅)、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律师费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20元/天x150天)、残疾赔偿金82,429元(82,429元/年x5年x0.20)、司法鉴定费1,950元;以上各项损失,要求由被告李**承担9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六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6日,原告在其丈夫的陪同下至被告六院就医。等待排队挂号的过程中,被告不遵守排队秩序,将原告撞倒在地,导致原告卧地不起。随后原告被送入急症室,经医学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原告于2022年1月7日被送入上海同康医院进行治疗,2022年1月11日转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进行手术,术后于2022年1月25日再次转入上海同康医院进行治疗,于2022年6月4日出院。在此期间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的相关支出均由原告及其家属自行垫付。被告...(本文书还有5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