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3年2月3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目前国内最大的美工刀片生产企业,旗下的“啄木鸟”品牌美工刀片年销量在国内一直保持第一。1997年7月21日,原告在第16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056900号“”商标,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7月20日。2022年10月13日,原告将某1转让至关联公司宁波市a有限公司,该公司声明对于商标转让前的侵权行为原告仍有权以自...(本文书还有30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