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同年12月12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均通过法院网络服务平台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目前国内最大的美工刀片生产企业,旗下的“啄木鸟”品牌美工刀片年销量在国内一直保持第一。1997年7月21日,原告在第16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056900号“”商标,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7月20日。2022年10月13日...(本文书还有35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