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成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成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建业公司)、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成涌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由西部建业公司、吴**向青海成涌公司给付钢筋款1361323元,并以1361323元为基数给付违约金;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西部建业公司、吴**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青海成涌公司并未认可案涉钢筋款应扣减500000元。原审判决认定“通话过程中,双方对吴**就陶*村项目欠付青海成涌公司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事实上,青海成涌公司并未认可应当扣减500000元货款,原审判决以通话录音为定案证据,认为青海成涌公司认可扣减的事实完全是断章取义。实际上,从录音中反映出的内容来看,青海成涌公司之所以认为可以让利500000元,是以当时西部建业公司、吴**承诺可以立即付清全部欠款为前提,而非承认或认可应当扣减500000元。青海成涌公司从来没有做出可以扣减或者应当扣减500000元的承诺。二、原审法院将一段不完整的通话录音作为唯一定案证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审中青海成涌公司提交的欠款清单及吴**提交的销货单中对于总钢筋款互相印证,可以证明西部建业公司、吴**欠付货款1361323元。但原审法院仅以西部建业公司、吴**提供的一段偷录的通话录音为唯一证据定案,减损了青海成涌公司的权益。青海成涌公司认为,录音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它仅仅是双方协商...(本文书还有66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