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张**不予支付江苏银行借款本金68171元,罚息9221.56元和复利0.6元,不予支付逾期罚息;2.请求依法判令张**不予支付江苏银行律师费1500元;3.请求依法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江苏银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31日,在张**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江苏银行和北京启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启创公司)相互串通,引导张**跟着江苏银行进行网上银行操作行为,强迫张**贷款100000元,并要求张**将所贷款项全额转入镇江卓佳企业帐户,这一过程,张**被要求全程按照江苏银行和北京启创公司领导的意愿操作,完全不体现张**的意愿,张**也没有拿过一分钱。2019年3月,江苏银行要求张**尽快还款,北京启创公司的领导带着张**进行了倒帐,并在北京启创公司领导的要求下被迫签署了金融合同。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作出(2021)京0491民初****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被告未按约还款,构成违...(本文书还有50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