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越秀支行)、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上诉人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建行越秀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上诉人王*、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行越秀支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王**向建行越秀支行清偿信用卡欠款795714.48元(暂计至2021年11月30日,欠款本金235346.33元、利息553073.25元、滞纳金7294.9元;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付利息至所有欠款还清之日止)。2.王*、王**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双方已就利息(含复利)、滞纳金及分期手续费等计收规则达成一致意见,王*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以下简称《信用卡申请表》)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购车分期申请表》)显示,王*“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并充分了解、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王*“已仔细阅读了《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申请人约定条款》(以下简称《购车分期条款》)并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条款,愿意遵守约定条款各项规则。”表明双方自愿签署《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以下简称《领用协议》)和《购车分期条款》,建行越秀支行不存在误导或胁迫王*签约的情形,王*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二、建行越秀支行主张计收的利息(含复利)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不予支持与法不符。建行信用卡计收复利是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城万事达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计算复利的批复》已被废止。因此,一审法院不支持复利的诉请与法相悖。三、王*、王**自2015年4月13日起逾期还款,一审法院酌定从2015年7月14日起计收逾期利息,缺乏事实依据。
王*、王**答辩称,第一,《购车分期申请表》及《信用卡申请表》的内容系建行越秀支行提供的格式条...(本文书还有8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