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刘**诉被告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刘**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在责任限额内连带赔偿两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31日15时25分许,颜**驾驶摩托车搭乘妻子刘**沿衡东县衡蓬线从蓬源镇往杨*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杨*镇蛟塘村**号组地段时,遇被告刘**驾驶湘d×××××轻型自卸货车自公路右侧路口转弯往蓬源镇方向行驶,因刘**驾车转弯未注意避让直行车辆,造成刘**驾车与颜**驾车在公路中间偏右位置相撞,致颜**、刘**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衡东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刘**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颜**、刘**伤后先后在南华大学附一医院和衡东县人民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数万元,现原告颜**、刘**的伤情分别被评定为十级,各被告不愿结案。被告刘**所驾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现为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刘**辩称,对涉案事故的经过、责任划分无异议,被告刘**投了交强险,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赔偿原告。
被告人保财险公司辩称:一、被告刘**只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公司只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二、对原告的伤残保留七个工作日重新鉴定的权利;三、根据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因被告刘**并未取得肇事车辆的驾驶资格,所以被告公司有权向刘**追偿我司垫付的抢救费用;四、对原告诉请的各项具体费用请求法院予以核实;五、被告公司不承担鉴定费...(本文书还有6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