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商丘神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商丘神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提供所购商品房经勘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的报告;2、被告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将电梯更换为合同中约定的“西子奥的斯”品牌的电梯;3、被告承担违约金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神火铭锦天下**号楼**单元**层**号房屋,按照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商品房交付条件为: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办稿;3...(本文书还有3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