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第三人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2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付元泰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宇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22民初****号民事裁定,指令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建设工程款发票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理由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及第十九条之规定,万*向华宇公司提供发票是其法定义务。二、华宇公司与宏星公司签订的《湟中县上新庄镇旧城改造项目复工协议》第九条明确约定,万*有开具发票的合同义务。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本文书还有1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