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72年4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女,1972年5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王**、朱*、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22)吉07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被上诉人王**、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上诉请求:一、撤销扶余市人民法院(2022)吉078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朱*和王**大约自2000年时候开始一起做生意到2017年”的事实错误,认为“朱*称完全不知道王**与王**、朱*之间的金钱来任不符合常理,朱*主张王**私自给王**和朱*转款,二被告不当得利100000元的事实,从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及“朱*主张...(本文书还有3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