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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王**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吉07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05
  •  
  • 【案例概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72年4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女,1972年5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王**、朱*、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22)吉07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被上诉人王**、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上诉请求:一、撤销扶余市人民法院(2022)吉078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朱*和王**大约自2000年时候开始一起做生意到2017年”的事实错误,认为“朱*称完全不知道王**与王**、朱*之间的金钱来任不符合常理,朱*主张王**私自给王**和朱*转款,二被告不当得利100000元的事实,从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及“朱*主张...(本文书还有319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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