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姚市多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德公司)诉被告余姚宝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在审理中,原告多德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案涉汽车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达到正常使用目的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浙江科正电子信息产品检验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机构因不具备鉴定事项的鉴定资质未受理该鉴定,后本院继续委托浙江方正轻纺机械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继续对案涉汽车进行质量鉴定,但因原告未及时缴纳鉴定费,该机构终止了本次鉴定。原告多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王*,被告宝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多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本文书还有2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