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原审第三人青海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22民初****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春梅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星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22民初****号之二民事裁定,并指令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万*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建设工程款发票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万*向宏星公司提供发票是其法定义务。(二)万*向宏星公司开具发票的合同义务不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而免除。二、万*亦曾为...(本文书还有2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