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宏扬公司上诉,山水味大茶楼答辩称,宏扬公司实际上是属于接受委托来出租物业的情况,相关的法律后果不应该由宏扬公司来承担,其身份是代理人。所以在本案当中,因为之前金鑫公司是已经将钟**承租的物业租赁给了张*,之后宏扬公司又接受金鑫公司的委托进行出租,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宏扬公司也知道山水味茶楼这层楼的租赁权确实是属于张*的,所以张*后来也对租赁合同已经进行了追认。宏扬公司确实不存在所谓的违约情况。本案中,宏扬公司与张*存在委托关系的事实应该得到二审法院确认,所以宏扬公司是基于张*的第一手租赁权才出租给山水味大茶楼,因此本案赔偿责任应由张*来承担。
被上诉人张*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不同意一审判决。二、对如下事实请贺*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并予以支持:1.张*与金鑫公司租赁合同成立,张*租赁了金鑫公司房产,投资建设的香港海鲜楼(包括隔墙,包*,厨房大厅等的土建、内部装修,水电安装建设)法院拍卖时有没有包括在内,如果没有的话,申请依法赔偿应有利益。2.张*对宏扬公司与钟**的场地租赁合同为事后追认。综上所述,张*理应获相应赔偿,包括钟**经营期间的部分租金和钟**经营山水茶楼场地的硬件设施设备。
原审第三人金鑫公司二审期间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山水味大茶楼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张*赔偿山水味大茶楼的经济损失984199元。2.宏扬公司对于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张*、宏扬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
2015年7月3日,张*(乙方)与金鑫公司(甲方)签订《香港城海鲜酒楼承包协议》,约定金鑫公司将坐落于香港城**楼海鲜酒楼出租给张*用于经营,该房屋建筑面积共约1800平方米,租赁期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35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为10000元,租金首先从乙方借给甲方的资金获得占用费中扣除,不足部分再用本金扣除,直至双方债务结清后,才以现金...(本文书还有7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