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中超新能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与被告国电建设(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建设公司)、第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超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第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电建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07,08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7,084.8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自2018年6月23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担保费300元、保全申请费1,120元、诉讼费等全部涉诉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承建霍城县清水河工业园区厂房的需要,于2018年6月与原告达成了产品销售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所需的线缆等商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了价值107,084.8元的货物,并送至工地,由第三人...(本文书还有20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