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田**、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人民币68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田**系朋友关系,因其生活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8700元,并于2021年5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郭*也在欠条上签字确认,但二人至今未予清偿该笔借款。
被告田**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郭*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王**和被告田**系朋友关系,因其生活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8700元,并于2021年5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本文书还有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