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胡**要求依法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债权本金人民币50万元;二、被告自2017年12月30日至2020年8月20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每月按百分之二的标准支付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每月按lpr4倍的标准支付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通过转账支付给被告50万元;之后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欠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于2017年12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25000元,剩余债务人民币50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偿还。(如乙方在还款期限到期时,由于房产交易抵押贷款或银行手续等正在办理过程中,导致延期偿还借款,则乙方必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办理证明资料,以证明偿还借款的能力)...(本文书还有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