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辩称:1.伟丰公司2019年9月27日《股东会议决议》有全体股东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符合公司法及伟丰公司章程规定,同日《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的签订亦是在友好协商、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伟丰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股东会议决议》及《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合法有效”事实清楚。2.伟丰公司为关**与陈**、陈**之间股权转让提供担保,伟丰公司不是股权受让人,不存在伟丰公司回购公司股权情形,也不涉及公司资本减少损害伟丰公司债权人利*的情形,亦不必然造成损害伟丰公司利*的后果,伟丰公司关于案涉担保涉及变相抽回资金、违反公司资本原则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3.本案担保条款是伟丰公司依法召开股东大会,依法作出《股东会议决议》,全体股东签名认可,伟丰公司加盖公章,不存在伟丰公司所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情形。综上,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陈**辩称,一审、...(本文书还有1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