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查中,本院就龙嘉煤业的煤炭产能指标是否已经整合完毕等事宜,向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致函咨询。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复函称,龙嘉煤业的煤炭产能指标已升级为30万吨/年。黑发改煤炭函〔2020〕276号、黑发改煤炭〔2021〕383号两份文件已对煤炭产能指标置换相关事宜、项目升级改造规模进行了确认和批复。
本院经审查认为,龙嘉煤业未按合同约定向鸿翔煤矿支付转让价款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系本案审查的重点。
关于案涉煤炭产能指标被查封龙嘉煤业是否明知的问题。根据本案事实,龙嘉煤业之所以与鸿翔煤矿签订《鸡东县鸿翔煤矿转让合同》,系因双方签订《产能置换转让合同》后,得知产能指标被法院查封,原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所致。龙嘉煤业申请再审称其不知晓产能指标已被查封,但作为专门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企业,对影响双方订约的重大事项不...(本文书还有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