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王*向魏*支付1244560.7元(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判令王*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魏*已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愿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的“政府所欠的全部款项”具体指向嘉陵区政府与玛莉王*司之间的土地收储补偿款,而王*并不能提供证据否定“政府所欠的全部款项”不是嘉陵区政府与玛莉王*司之间的土地收储补偿款。2023年3月6日魏*补充的证据均可以明确指向为嘉陵区政府与玛莉王*司之间的土地收储补偿款20245607元。另外,魏*提交上诉新证据《2016年8月24日与王*的通话录音》也多次提到四川、政府,该通话录音是魏*与王*签订《自愿离婚协议》前一天的通话内容,双方正是基于该通话的协商内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综上所述,魏*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愿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的“政府所欠的全部款项”具体指向嘉陵区政府与玛莉王*司之间的土地收储补偿款,魏*的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理应予以认可。虽然王*抗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第四条中的政府是指东莞樟木头政府,但是王*提供的所谓...(本文书还有5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