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魏**、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与被告魏**、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建在原告宅基地周*上长约10米、高约30公分的围墙,清除种植在原告宅基地上的农作物;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3年6月9日经批准在距离住宅门前约8米处建设一间羊圈及柴房,批准面积约30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约45平方米,建成以后一直使用至2021年4月双方均无异议。2012年4月,为配合政府乡村风貌改造工程,原告同意拆除该间羊圈及柴房,但在原告将羊圈及柴房拆除以后,被告以这块地以前是他的为由,用砖石将原告的羊圈及柴房用地围起来,并在上面种植农作物。纠纷发生后,虽兴坪镇司法所调解,但未能解决。原告认为:原告对争议土地具有合法的使用权,被告将争议土地围起来据为己有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本文书还有42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