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鹤岗市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及一审被告王**、张**、王**、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黑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隆森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进行再审,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隆森公司给付王*本金1548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法院没有依法审查王*出借资金来源,没有确认王*多次、大额非法放贷行为。荣阳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原审对此事实未予审理。2.2013年11月29日银行转账凭证记载资金为910万元,收条写为1090万元,2014年1月25日银行转账为728万元,两笔借款均没有约定利息。3.原审判决认定借款本金740万元中有12万元没有证据支持,不应认定为借款。4.王*的律师代理费不是以其名义支出,票据显示是其他主体,不应计算在本案中。...(本文书还有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