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市畅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俞**、云南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义乌市畅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和原告之间的物流合作协议;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900元、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3.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原告与两被告达成物流运输合作,物流运输的路线为义乌-昆明-义乌。被告俞**在2021年8月27日突然向原告发出解约告知函,要求终止与原告的合作及约定。原告收到后,在8月30日回复,不同意解约,要求继续履行合作及约定。经...(本文书还有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