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因与被告谢*、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广东平安财险公司)、中国太平*******************(以下简称盐田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中国人民****************、中国人寿*****************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因与被告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平安财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以下简称盐田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南支公司(以下简称衡南平安财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阳财保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衡阳人寿财险公司)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代理人彭**,被告广东平安财险公司和衡南平安财险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安阳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衡阳人寿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和盐田太平洋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5723.81元(详见赔偿清单),由广东平安财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盐田太平洋保险公司、衡南平安财险公司、安阳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分别无责赔偿原告12100元;3、判令被告衡阳人寿财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63723.81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本文书还有51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