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王**与原审被告苏*、梁*、大庆禹麒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麒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黑0604民初****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2)黑0604民监****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再审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苏*、梁*、禹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称,2016年6月15日,王**与苏*、梁*、禹麒公司签订《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王**向苏*、梁*、禹麒公司提供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合同签订后,王**委托曲影向苏*提供借款,借款到期后,苏*、梁*、禹麒公司未按约定还款本案井法院调解,程序方面,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要审查该调解书是不是基于本人真实意愿作出的,以及是否危害国家或第三人的合法利*,本案中苏*、梁*、禹麒公司委托执业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依法提交委托代理手续,而且在开庭前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对还款时...(本文书还有4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