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孙**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与原告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被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二原告医疗费68,130.39元、护理费12,198.85元、营养费4,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10,500元、律师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170,429.24元。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患者高文荣妻女。2018年8月8日至2019年1月5日,高文荣辗转就诊于三被告处,并于2019年1月5日在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处去世。二原告认为,三被告诊疗失误,救治不力,对于高文荣死亡负有责任,遂至本院起诉,并望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辩称,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4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