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军兴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辽宁复兴恒阳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军兴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反诉原告)辽宁复兴恒阳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军兴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兴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供货余款2034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以203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诉讼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沈阳军兴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复兴恒阳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原辽宁复兴恒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针对沈阳市和平区房产管理局供暖公司新村热源厂2*35t/h、砂山热源厂3*40t/h锅炉sncr脱硝(尿素)项目签定《工艺设计、模块及喷枪供货合同》,合同总价款90万元,合同约定:1.合同生效后被告支付给原告232200元预付款,2.原告完成设计并将全*合同设备生产完毕被告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三年备品备件及三年质保期间技术服务费总价款的30%作为发货款即232200元,3.原告将全*合同设备运抵合同规定的交货现场并调试合格后被告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三年备品备件及三年质保期间技术服务费总价款的30%作为发货款即232200元,4.余款即(203400元)作为质保金,被告在质保期满后三个工作日支付除三年备品备件及三年质保期间技术服务费总价款的10%及三年质保备品备件费用和三年质保期间技术服务费。2018年9月中旬,原告已将合同货物交付且由被告签收,现三年质保期已过,被告拒不支付余款203400元已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诉讼请求。
被告辽宁复兴恒阳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7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