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2月24日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2022年3月16日起因疫情原因中止审理本案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故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6,084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9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715,402.3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5月华南区域营销业绩奖励7,000元;4.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9月17日至2021年6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进入被告处,担任集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助理总经理,每月基本工资为4万元,于次月20日左右由被告指定的关联公司及个人发放。入职当日,原告曾在劳动合同上签名,但被告未签章,也未交付给原告劳动合同。2021年5月29日,被告突然通知原告调至北京工作,遭原告拒绝后,被告于5月31日要求原告签署自愿离职确认书。再遭拒后,被告于6月3日强行停止了原告的所有工作应用软件账户的使用权限、注销了原告的企业微信、踢出了相关工作微信群,造成原告无法进行任何工作。当时正值原告调休期...(本文书还有5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