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上诉人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1.对(2022)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的违约金改判,由5万元改判为10万元,即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赵**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不服金额为5万元;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刘*向赵**支付违约金5万元是错误的,应改判刘*向赵**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一、赵**向刘*支付首付款22万元的目的,一是为了体现购房的诚意,二是为了偿还房屋按照以便于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刘*至今没有完全偿还按揭和办理房屋解押手续,而且还利用该房办理二次抵押贷款,还经常打电话和发短信辱骂和侮辱赵**,刘*的行为导致房屋目前仍不具备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上诉人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二、违约金虽然具有惩罚和补偿的双重性质,但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是2020年6月20日《房屋转让协议》第11条明确约定的内容,况且房屋转让协议解除时,赵**的实际损失就包括佣金10400元以及购房首付款22万元被刘*无偿占用的资金成本(包括至一审判决时已经无偿占用30个月的资金成本,以及一审判决至实际归还之前的资金成本),这还不包括因刘*辱骂赵**造成的精神伤害。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不应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应当判决刘*向赵**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刘*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要求。本案的实际违约方是赵**,本案...(本文书还有6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