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与被告宁波市集*******(以下简称集港贸易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单慧慧独任审判。审理期间,原告申请追加陈*、汪**作为第三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于2023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集港贸易公司及第三人陈*、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集港贸易公司按照2023年6月2日的股东会决议办理原告作为宁波市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工商变更手续。事实与理由:被告集港贸易公司在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陈*、汪**、章*。其中原告章*出资1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本文书还有1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