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宛翊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宛翊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被上诉人宛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宛翊公司支付其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0元。事实和理由:根据黄**提交的银行流水证据显示,在其提出离职时宛翊公司已经拖欠3个月工资,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也即,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本文书还有2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