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依法偿还郑**借款本金347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开始李**以整理水泥制品厂化粪池没有资金为由,向郑**借款,第一笔借款金额为10000元,第二笔借款金额为20000元,第三笔借款金额为5000元,合计借款金额为35000元。郑**多次向李**索要借款,2019年9月24日李**向郑**出具借条一张,郑**多次催要未果,直至郑**因病住院,李**才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偿还借款300元,并承诺第二天还款200元,但至今只偿还300元,尚拖欠347...(本文书还有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