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与被告平江合众********、第三人郑**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平江合众********的法定代表人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第三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童**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购房款损失2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2日起按照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第三人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中介费用4000元;3、请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18日,原告通过抖音搜索发现一个叫陈*华的人发布中介房屋买卖信息。通过沟通,得知其是被告公司置业顾问,能够介绍可靠房源。2023年3月20日,被告草拟原告与李**间的定金协议,并约定了中介费,加盖被告公司公章。2023年3月22日,被告公司置业顾问陈*华组织原告和案外人李**到被告公司,由被告草拟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将其购买的位于平江县××镇××栋××单元××楼××室二手房屋卖给原告**房屋总价款为270000元,于2023...(本文书还有4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