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被告提供债权债务转移协议,拟证明被告的所有业务和债权债务均转移给销售公司。原告对该证明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与销售公司虽然登记为两个单位,但系同一个主体。本院认为,虽然原告、被告与某某吉亚(柳*)汽车座椅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但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供货及结算款等实际业务往来看,被告仍然是合同的实际履行者,该证据达不到被告证明目的。
八、被告提供工装采购合同、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适用于某150项目),拟证明被告承担200万元某150项目工装模具费用。原告对该证据三性均无异议,但认为本身原告并没有要求被告承担该200万元的费用。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九、被告提供声明及附件,拟证明原告确认目前还占用使用被告工装模具,并承诺2022年春节后返还,但截至目前尚未返还。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在违约后一直主张向原告要回,若要回将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
十、被告提供四方清账协议、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网上银行电子回执、退款协议,拟证明原告某庚公司与两被告、某某吉亚(柳*)汽车座椅销售有限公司四方对各方之间所有货款进行了概括性冲抵之后,原告某庚公司欠被告某某吉亚柳*分公司925131.36元,即该协议是除了证据九工装模具之外所有的货币性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清算。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协议只是对双方...(本文书还有54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