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永兴合胜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胜公司)、郭*、曹**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100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胡**,被告合胜公司、郭*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被告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李*与郭*、曹**存在合伙关系,占合伙项目三分之一的份额(约计1000万元权*,具体以有效的审计结论为准);2.确认合胜公司与曹**于2020年11月21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对李*不发生法律效力;3.判令合胜公司、郭*、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事实和理由:曹**的妻子与郭*系闺蜜关系,李*与郭*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离婚)李*一直做矿产品贸易,具有丰富的人脉资源2019年,郭*与曹**约李*协商,郭*和曹**提议利用李*的资源一起合伙做生意经多次协商,李*与曹**及郭*达成口头合伙协议,共同合伙经营矿产品的贸易业务,约定:由李*对外联系业务,郭*负责公司事务管理,曹**负责合伙贸易所需资金的筹集资金来源为曹**对外筹集,合伙体承担资金利息,三人各占合伙份额三分之一并约定合伙体以曹**实际控制的永兴旭辉金属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按此约定经营一段时间后,曹**不知什么原因提议由郭*出资成立公司用于对外开展合伙体的合伙业务,其余约定不变李*、郭*予以同意后,郭*作为出资人成立合胜公司,并以合胜公司名义继续经营合伙体业务,但出于信任三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0年11月21日,曹**与郭*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当时,李*了解的情况是曹**与郭*所签《项...(本文书还有69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