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依沃生活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沃公司)、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1.判令解除刘**与依沃公司双方于2021年7月1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依沃公司、陈*向刘**支付拖欠的2021年7月13日至2022年5月29日房屋占有使用费175342.47元;3.判令依沃公司、陈*向刘**支付其房屋租赁期间欠缴的采暖费10366.7元、电费609.12元;4.判令依沃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场所自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路××路××号××大厦××号楼××层××号迁出。”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依沃公司、陈*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本文书还有3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