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马**、马**、青海天惟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天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亓鑫,被告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马**、马**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600000元,并承担截止2023年5月22日的利息5082444元,合计10682444元;2.判令马**、马**以560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23年5月23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利息;3.判令马**、马**承担本案律师费180000元,保全保费10000元;4.判令青海天惟公司对上述1-3项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崔**与马**、马**系朋友关系,因马**、马**经营困难需周*资金,分别于2017年1月23日、2017年1月27日、2019年5月1日向原告借款共计5600000元。崔**多次催要未果后,与马**、马**、青海天惟公司协商,于2021年7月2日签订《还款协议书》,马**、马**、青海天惟公司仍未按协议约定还款,已无法协商,严重损害原告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九民纪要》关于民间借贷、担保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马**、马**、青海天惟公司综合发表答辩意见称,1.马**、马**认可三份借条的真实性,但实际收取借款的情况是2017年1月23日、2017年1月27日分别收到现金借款500000元、100000元,2019年5月1日收到...(本文书还有65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