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南州黄河大酒店有限公司、马如给也、马**因与被上诉人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白**、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海南州黄河大酒店有限公司、马如给也、马**2023年3月14日提起上诉,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17日向其送达缴费通知,要求其收到缴费通知后七日内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50元。因上诉费核算有误,2023年3月22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向海南州黄河大酒店有限公司、马如给也、马**送达《补缴上诉案件费用通知书》,要求其收到通知后七日内补缴上诉费184466元。2...(本文书还有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