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纪*与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华公司)、广西三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润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已付房屋专项维修基金4857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自原告缴纳房屋专项维修基金4857元之日起到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以4857元为基数计算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暂计至起诉日2022年8月29日为828.92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富乐华公司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于2019年4月29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富乐华公司按...(本文书还有1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