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广西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于松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袁*新、代理审判员莫艳学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2月8日、2016年12月22日与(2016)桂1102民初1496、1497、1508、1509号案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叶**的委托代理人张**与被告广西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每月按2分息计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1份,原告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200000元。从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1月17日,被告均能按期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15年1月18日起,被告停止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本息,被告至今未归还。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本文书还有12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