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林**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返还透支本金29930.99元;2.被告林**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利息(含复利)、信用卡费用(1.截止2021年11月10日的利息为26560.72元、信用卡费用360.44元,信用卡费用包括:滞纳金115.25元、分期手续费245.19元;2.之后的利息以56491.71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复利等各项费用),以上暂计利息及信用卡费用合计26921.16元;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林*负担。
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9月2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文书还有1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