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韦**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韦**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返还透支本金6354.42元;2.被告韦**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利息(含复利)、信用卡费用(1.截止2022年1月15日的利息为2756.19元、违约金130.88元、分期手续费308.73元;2.之后的利息以透支金额9110.6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复利等各项费用),以上合计3195.8元;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韦**负担。
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9月2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2-
韦**经本院合法送达...(本文书还有1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