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陆**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陆**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返还透支本金11972.75元;2.被告陆**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利息(含复利)、信用卡费用(1.截止2021年12月16日的利息为7998.23元、违约金814.07元;2.之后的利息以透支金额19970.9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复利等各项费用),以上合计8812.3元;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陆**负担。
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9月2-2-
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本文书还有1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