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罗**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罗**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返还透支本金24657.67元;2.被告罗**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利息(含复利)、信用卡费用(1.截止2021年12月21日的利息为5946.71元、违约金961.89元;2.之后的利息以透支金额30604.3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复利等各项费用),以上合计6908.6元;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罗**负担。
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9月2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2-
罗**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文书还有1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