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运松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以480元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以1320元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1年2月8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本文书还有19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