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6039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还清时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墙地砖,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货款后,尚*原告货款49039元,后经原告撤诉,被告仅于2023年1月21日支付原告货款3000元,尚*原告货款46039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被告余**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系从事瓷砖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2016年至2018年10月,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墙地砖,并支付了原告部分货款。2018年10月13日,原、被告对货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尚*原告货款共计49039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本文书还有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