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14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曹**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三、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曹**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纠正。首先,原审判决以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曹**的通话录音以及被上诉人曹**辩称自己处于醉酒状态,径直推知上诉人杨**存在未向被上诉人曹**付清劳务款的事实,明显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本案的事实经过:2020年7月,上诉人...(本文书还有3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