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与被告郭**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建房工程款40000元及其利息(以欠款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5月12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房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福和泮霞村上云大道4号(后改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福和月芳路**号)**栋楼房共**层,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原告承建,每平方按210元计算,如该楼房建筑不超过**层,则每平方按220元计算。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本文书还有1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