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恒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恒捷公司)与被告翁**、杭州临安区宏筑土石方工程队(以下简称杭州宏筑工程队)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恒捷公司、被告翁**、杭州宏筑工程队经营者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恒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杭州宏筑工程队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921000元,利息31916元,违约金18420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四项合计1143116元;2.请求判令被告翁**对上述请求事项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杭州宏筑工程队答辩称:是有一部分款项没有支付,具体金额还要核对一下,目前没有偿付能力,后续会和原告进行沟通。
被告翁**答辩称:我是陈**女婿,之前因为陈**想做土石方工程,购买挖掘机,我签字...(本文书还有20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