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王**、王**、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告。
王**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以下称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王**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0.0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王**、刘**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因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案件受理费4500元、保全费申请费3020元)案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23日,王**因为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同意后...(本文书还有2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