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星美今晟影视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一审第三人北京建恒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恒公司)、北京中恒信腾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星美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号民事判决,并改判星美公司无需向普天公司支付货款57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普天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二审法院认定普天公司已完成货物交付,风险应由星美公司负担,系认定事实错误,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二审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货物确已被建恒公司、中恒信公司取回,存在严重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星美公司已签署《到货签收单》《验收报告》,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星美公司在出具上述材料时,普...(本文书还有967字未显示)